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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一户多宅”整治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发布日期:2016-08-10 作者:嵊州市


嵊州市政协委员、文史委副主任楼珍仙,嵊州市文管处主任王鑫君反映:今年以来,浙江省及绍兴市都全力推进“无违建”创建和农村党员干部非法“一户多宅”整治行动,力度不断加大,难点不断突破,成效明显。“一户多宅”整治有利于农村环境,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必将对建设美丽新农村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但在“一户多宅”整治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以老房子、老街、老井等为核心的一大批历史建筑的去留问题。以嵊州为例,2011年结束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经国家文物局验收核定,嵊州共登录不可移动文物786处,该名录已报浙江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备案。在此次“一户多宅”中整治中,已涉及到长乐镇雅张村、剡湖街道后璋村等3处老台门文物普查点的保护问题。根据省、绍兴市有关文物保护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对文物普查名录中的古建筑,原则上应尽量避免拆迁。”除已上报上级文物部门备案的不可移动文物外,浙江省各地都尚有一批质量高,具备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值得保护。

为此,楼珍仙、王鑫君建议各地政府在“一户多宅”整治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办法,坚持遵循“将改造村庄和保护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制定把握拆除标准,避免盲目地大拆大建。

1.对上级文物部门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应遵循就地保留、避免拆迁的原则。为村庄留住历史,让后人记得乡愁。

2.对未列入普查名录,但具备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距今50年以上的古建筑,建议由政府牵头,农办、国土、建设、文化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给予是否保留的认定。

3.考虑到“一户一宅”为基本国策,涉及“一户多宅”、但确需保留的古建筑,由政府出台政策,收归村集体或国有。

4.保留下来的历史建筑,建议结合新农村建设,筹资修缮保护,并加强管理,合理利用为居家养老和村落文化展示基地。

5.破损严重确需拆除的老房子,提请保护其中具有文物价值的精美砖石木雕构件,如石雕门框、石窗、砖雕、木雕牛腿等构件,妥善拆卸和收藏,可用于本村之乡土陈列。同时建议政府在整治工程中广泛收集老房子中的三雕构件,用于旅游开发或历史文化村落修缮、博物馆建设,以及在公园扩建等工程中建设历史文化公园或长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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