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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APP上网络食品安全亟待重视,建议政府加强有效监管
发布日期:2016-08-10 作者:嵊州市


嵊州市政协委员、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金英反映:最近几年,以微信为代表APP平台销售私房食品,如甜品店、披萨店、酱料店、快餐店等各地可谓风生水起。这些私房食品,除了商品包装上标注联系电话、店铺名称、二维码等推广信息外,很少有人会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厂名、保质期、配料表等关键信息。这些私房食品中,有的是线上线下都有店,实体店大多数会有正规的食品经营相关证件;但有的就是家庭手工作坊,有些甚至连作坊都谈不上,没有相关食品安全资质。如2016年,央视315记者的实地调查显示,在“饿了么”网站上,餐馆的照片看着干净正规,但实际却是油污横流,不堪入目。此外还有餐馆老板娘用牙咬开火腿肠直接放到炒饭中、厨师尝完饭菜再扔进锅里等。央视还曝光“饿了么”平台引导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甚至默认无照经营的黑作坊入驻。

虽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但丝毫不影响这类食品的受欢迎程度,微信等APP下单购买私房食品也在年轻人之间甚为流行,据简单了解,超过一半的年轻人有从朋友圈等APP平台购买食品的经历。

网络销售食品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兴领域,也是目前一个薄弱环节,凸显的以下几大问题亟待我们研究与解决:

1.规范管理问题。网络食品有些没有门店,对这类商家的监管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一是体量大,二是取证难。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存在困难,缺乏有效监管机制,致使网售食品在进货、储存、加工、销售渠道等多个环节都存在监管盲点。

2. 职责落实问题。网络食品,简单理解就是网络+食品,自然在监管上,不是单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能完成的,还需要通信管理、信息产业等部门的配合,方能形成合力,要配合自然就产生职责分配和衔接问题。

3.技术滞后问题。食物等实物证据取证、固定相对容易,网络交易证据取证大多为异地获取、固定证据难获取,对计算机网络专业技术和人才的要求都较高。

4.职业素养问题。传统食品交易,有门店,有相关食品行业协助政府管理、培训经营者,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职业自律;网络经营者,一个账号、一个IP,看不见、摸不着,如何加强经营者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的培养也是一大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金英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

1.市场准入管理。事实上,新版《食品安全法》中,首次对网络食品交易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登记审查许可证。加强对APP等平台的管理,让APP开发商协助政府对食品商家加上了“紧箍咒”,比如要求所有入驻经营食品的商家必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照本法律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建立监管体系。经营行为在虚拟市场与现实市场的实质是相同的,只是表现形式更多样、更复杂、更技术化。一要通过运用技术手段、与公安网监和电信管理部门配合合作等途径,摸清相关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要开发网络搜索监测软件和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平台,运用网络搜索技术,对辖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网站、网页、APP进行搜索,建立档案,纳入数据库,完善网络经营食品监管数据库,实现“以网管网”。三是实行网络食品交易备案制度。通过在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库备案登记,解决监管“无从下手”的尴尬。

3.明确监管职责。明确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多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管和服务机制。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的特性,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专门的网络经营监管部门,凡涉及网络交易的、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包括食品交易行为,统一由其监管与协调。

4.加强日常巡查。一是网上和实地巡查结合。将网络食品商店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巡查,把网络经营主体监管机制与网格责任区监管机制对接。二是加强质量抽检监管。增加网售食品的质量抽检频次,将结果进行通报,必要时对问题食品责令下架,并给予经营者相应处理。三是针对网络市场跨区域、泛辖区、虚拟化等特点,可要求上级部门组织相邻县市进行联合巡查。

5.建立投诉机制。与大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合作,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链接,开辟网络举报平台,加快建立在线投诉、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反馈的专门通道。

6.加强技术手段。加强后台技术控制,在网上发布销售食品的信息,必须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等,否则无法发布信息。根据网络案件跨区域、取证难的特点,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统一筹建“网络食品交易数据中心”,用高科技实现数据分析、数据恢复,合理合法使用侵入等技术,为网络执法提供技术保障,解决网络案件取证难和证据易丢失等问题。

7.建立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8.加强职业自律。督促食品行业协会吸纳网络食品经营者进入,加强对其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的管理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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