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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车:关于方便流动就业参保人员领取退休待遇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嵊州市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信息与交通极其发达,流动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参保人员到达办理领取待遇逐年增多,现大都希望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不希望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原因有三:一是办理转移手续复杂麻烦;二是在办理基本养老个人部份基金转移及其他手续中往往会导致退休养老金推迟发放;三是有些在到达领取待遇前几月就把自己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但这几个月的缴费一般都由自己掏腰包。

建议措施:

    1、简化基本养老个人部分留存基金转移手续,尽可能快速转入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户。减少退休养老金推迟发放。

    2、减少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规定,如8年等,缩短累计缴费年限,可让更多流动就业人员安心工作在到达领取待遇可自主决定在那儿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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