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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市政协办


民革党员、嵊州市政协委员、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主任姜青反映,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规定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根据监督考察期的表现情况,最终决定起诉或不起诉。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上升到立法高度。以绍兴嵊州为例,2015年至2017年期间,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143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56人,占39.16%。但无论是新刑诉法,还是《刑事诉讼规则》,对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机制缺乏可操作性,落实起来存在较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监督考察规定过于笼统。目前的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中,就监督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期间变更,尚无具体的操作细则,也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个性、年龄段等特殊性,形成切实有效的考察帮教工作机制。

二是监督考察体系比较单一。目前的体系中,只明确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责任主体,但在实践中,帮教考察作为一项观护性措施,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全程监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法独立完成监督、管教和报告任务,并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因而会影响最终决定的客观公正。

为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姜青建议:

一、明确监督考察的操作细则。监督考察的具体实施,要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考察内容和个性化的帮教方案。针对特殊群体,要增加专业性较强的戒瘾治疗、心理咨询及其他适当的帮教处理措施。除了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刑诉法和《规则》的规定外,还要增加包括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向社区提供一定公益服务的附加义务。

二、构建多元的监督考察体系。要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和力量,建立由人民检察院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监护人及相关单位参与的监督考察帮教体系。检察院在监督考察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启动考察程序、根据考察情况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结束考察程序、督促其他帮教主体履行职责;司法行政机关等可侧重于行为监管、法治教育、社会调查;家庭侧重于亲情教育;社区可在社会公益、求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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