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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试行调查令制度不尽相同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市政协办


绍兴市政协委员、嵊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文江反映,目前,全国多个省级高院及其他地方法院试行调查令制度,没有实行调查令制度的地方法院,许多法官也应律师的请求发调查令让律师调查取证。调查令制度的实践已经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且效果也很正面。

调查令的实行,一方面可以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减轻相关规定的束缚,强化代理律师的取证能力,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此外,证据的持有人可以有正当的理由和勇气向持令人提供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的效率。申请法院调取的一大部分证据,可以通过调查令的方式取得,法官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审理上,把司法资源从调查取证中解放出来,同时各地的调查令制度试行的经验证明,申请执行人在直接利益关系驱动之下,可以依法调取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去向或其拒不执行的事实,进而协助法院提高执行案件的效率。

但是,各地在试行的调查令制度中也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各地试行的法院调查令制度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法院调查令制度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各地法院调查令试行的法律依据不明确。事实上,法院调查令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是缺乏统一的法院调查令制度规定异地被调查人不配合。各地方试行的法院调查令制度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调查令跨出其所在的地区后,其效力大打折扣。如律师持北京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到浙江来调查,浙江的被调查人完全可能会以浙江没有法院调查令的规定、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而拒绝接受。

三是各地调查令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统一约束。法院调查令制度应当受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对一项制度的设立,国家应当有统一的对该制度进行监控的措施和防止其被滥用的机制,否则权利就可能被法院或申请人不合理使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引发争议。

法院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普及是必然趋势,为了进一步规范该制度,张文江建议用立法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法院调查令制度。具体如下:

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立法。因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法院调查令制度,依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由最高法院进行立法,则应当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二、最高法院在总结各地调查令制度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全国统一的调查令制度试行意见。各地法院调查令制度已经有多种尝试,由最高法院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在总结各地法院调查令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立法是最为可行的方案。由最高法院起草法院调查令制度草案后,征求社会各界对调查令制度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法院调查令制度应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立法架构。法院调查令制度应当全面地反映:立法的依据、申请调查令的条件,调查令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调查令适用的范围、调查令持令人的资格、被调查人的责任(包括拒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和权利、法院和持令人违法滥用法院调查令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只有严格立法才可能建立真正的良法,才能对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产生实质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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