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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能缺失
发布日期:2018-04-05 作者:市政协办


嵊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干部温一浩反映,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不断趋于完善,对达到刑事处罚立案标准的行政违法行为均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将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终结的重要标准,而缺少做出必要的行政处罚,如酒驾人员未被吊销驾驶执照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一方面,行政机关认为只要严格按照“两法衔接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在侦查和强制措施更具优势的司法部门处理,司法部门侦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更具法律效力,忽视了行政机关自身应当履行的职责;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给予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制裁力度更强,而行政处罚只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的补充制裁手段,忽略了法律上对行政违法行为即使已经给予刑事处罚的,仍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二是执法能力不够,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慎之又慎,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机关调查手段有限,在证据的调取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且行政执法人员无论是对刑事立案标准还是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标准的界定上都存有一定的困难。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终将获法院刑事判决,判决内容必然会对违法犯罪的情节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等作出认定,如果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其认定的情节达到严重标准可能与法院不一致,由此导致新的行政诉讼。因此,行政机关往往对刑事立案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是司法信息不畅,反馈机制有待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主要涉及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司法处理,司法机关到行政机关的信息反馈机制一笔带过,没有明确。一方面行政处罚和法院审判信息不互通。行政处罚主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法院的判决结果则主要依据刑法,二者依据不同。另外,行政处罚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行政处罚结果也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与行政机关对接的司法机关更多的是公安机关,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不能及时得知案件线索来源,并且虽然法律文书均已公开,但法院并没有将有关判决结果及时函告行政机关的义务,造成反馈信息不畅。

为有效避免行政违法线索“一送即结、一送即终”情况的发生,温一浩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厘清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应当就衡量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树立对行政违法行为一查到底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大对已经判处刑但仍应当追究犯罪行为行政责任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如醉酒驾驶在被法院判决后仍应吊销其驾驶证,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被法院判处实刑的,应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并终身禁止其参与餐饮和药品等行业。

二是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反馈信息机制。尽管“两法衔接机制”对司法机关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有所规定,但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当切实加强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逆向信息反馈工作,促进双向沟通、互促互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出具的移送审查起诉、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标明案件线索来源,准确标明行政机关;法院则应当将判决书副本一并送达行政机关,反馈司法机关案件处理结果。

三是搭建行政违法案件跟踪机制。建议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公安机关立案、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判决等重要时间节点,对每一起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均建立备查表。

四是搭建司法机关证据材料反馈机制。司法判决作为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其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材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从法院获得相应的证据材料,那么既可以大幅减少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也可以提高作出行政处罚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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