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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猪屠宰屡禁不止,亟待形成惩治合力
发布日期:2019-04-19 作者:市政协办


嵊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温一浩反映:为切实保护生猪产业,保障生猪产品供应安全,严防死守非洲猪瘟疫情,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行政机关监管力量薄弱和生猪屠宰时间早、地点隐蔽等特点,使得非法屠宰生猪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流入市场的生猪产品无法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有效管理,严重威胁肉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有效监管缺位。首先,由于官方兽医还需处理畜牧部门的行政事务,对生猪屠宰的监管往往交由临聘人员进行处理。其次,畜牧部门执法力量薄弱,且无法与乡镇形成联合整治合力,无法及时查处非法屠宰行为。

二是源头管理缺失。耳标是进行生猪智能化记录和监控的重要设备,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统一管理、发放、销毁,所有生猪应在入栏养殖30日内佩戴耳标,但绝大部分小型生猪养殖场均未按规定佩戴耳标,大量生猪脱离行政部门监管,成为非法屠宰的长期来源。

三是严重污染环境。非法生猪屠宰点一般不具备污染防治设施,由于位置较为偏僻,大量含有油脂、肉屑、病原体等屠宰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污外环境,严重污染周边水体,也有部分将屠宰废水排入污水管道,极易造成管道堵塞,影响排污能力。同时,屠宰生猪产生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

四是涉嫌刑事犯罪风险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生猪屠宰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且销售金额达五万元即可构成犯罪,相关屠宰、销售人员极易触犯刑法。另外,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风险突出,一旦生猪脱离监管流入市场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等罪。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温一浩建议:

一是发动基层力量,形成惩治非法屠宰合力。生猪屠宰具有特殊的全域性,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生猪屠宰,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有效监管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鉴于畜牧部门监管人员有限,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日常巡查,应当充分调动起乡镇参与监管生猪屠宰活动的积极性,发动驻村干部等基层力量,搜集非法屠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畜牧部门,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二是增加政府补贴,规范屠宰经营活动。在合理分布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减生猪屠宰点的数量,政府以增加运输补贴支出来弥补对生猪屠宰的管理漏洞,让畜牧部门腾出更多人力资源做细做实生猪产业综合治理。

三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格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建议畜牧部门依法加强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猪可追溯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耳标施加环节监督管理。畜牧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辖区内耳标的综合管理,且必须承担现场施加耳标的职责,确因人力资源问题无法保障耳标施加的,建议在生猪繁殖的房间周边设立专门的耳标施加房间,在指定地点对30天内必须施加耳标进行监督管理,对耳标施加进行全程录像并详实记录施加的时间点,以备畜牧部门及时了解猪场耳标的使用、消耗全过程。同时,应当加强耳标的信息化集成能力,便于对生猪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基本原则,建议由畜牧部门切实加强《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在各大农产品交易市场张贴宣传材料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形式,让人民群众对非法屠宰导致生猪产品检疫缺失的危害性有更深刻的认识,发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打击非法屠宰违法行为,为强化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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